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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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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之要件)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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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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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入交互計算項目之除去或改正)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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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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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證券及其關係人之意義)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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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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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擔或給付之通知義務)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拒絕承擔或拒絕給付者,領取人應即通知指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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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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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證券之定義)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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