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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90 條
(解約扣價約款之限制)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