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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0 條
(法人設立登記)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第 32 條
(法人業務監督)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7 條
(法定清算人)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 39 條
(清算人之解任)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第 40 條
(清算人之職務及法人存續之擬制)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