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48 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 17 條
(自由之保護)自由不得拋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2 條
(法人業務監督)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7 條
(法定清算人)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 57 條
(社團決議解散)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72 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