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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54 條
(繼承人之權義)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8 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第 1159 條
(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274 條
(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第 286 條
(受領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第 292 條
(不可分之債)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
第 34 條
(撤銷法人許可)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第 762 條
(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763 條
(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900 條
(權利質權之定義)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第 903 條
(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