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
第 45 條
(訴訟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第 6 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