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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01 條
(特種通用貨幣之債)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第 233 條
(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 474 條
(消費借貸之定義)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第 480 條
(金錢借貸之返還)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 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 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 、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第 729 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意義)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第 731 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存續期間及應給付金額)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第 906 條
(一般債權質之實行(二)-請求給付)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