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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12 條
(監護人之職務)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第 136 條
(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第 148 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 2 條
(適用習慣之限制)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6 條
(法人之強制解散)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 54 條
(社員退社自由原則)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 72 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