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86 條
(通緝(三)-方法)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