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4 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