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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7-3 條
(聲明異議之處理-駁回)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 167-4 條
(聲明異議之處理-異議無理由)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第 167-5 條
(聲明異議之處理-異議有理由)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