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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6-3 條
(對新事項之詰問權)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