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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6 條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規定)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第 237 條
(應附理由之裁定)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