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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8 條
(第二審上訴之範圍)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第 482 條
(得抗告之裁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3 條
(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第 533 條
(假扣押規定之準用)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