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第 24 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