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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27 條
(受命或受託法官行鑑定之權限)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鑑定調查證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但經受訴法院選任鑑定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