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0 條
(囑託調查)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第 292 條
(代囑託他法院調查)受託法院如知應由他法院調查證據者,得代為囑託該法院。前項情形,受託法院應通知其事由於受訴法院及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