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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54 條
(指定期日之人)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第 274 條
(準備程序之終結及再開)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