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69 條
(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