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6 條
(裁定停止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第 482 條
(得抗告之裁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3 條
(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