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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68 條
(當然停止(一)-當事人死亡)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7 條
(法院對承受訴訟聲明之處置)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第 178 條
(命續行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第 482 條
(得抗告之裁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3 條
(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487 條
(抗告期間)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