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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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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停止(一)-當事人死亡)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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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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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停止(二) -法人合併)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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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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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停止(三)-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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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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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停止-信託任務終了)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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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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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停止-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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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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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停止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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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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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之抗告)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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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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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之效力)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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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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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權之效力)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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