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0 條
(職權公示送達)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第 97 條
(公示送達)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