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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7 條
(公示送達)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