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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272-1 條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