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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
第 256 條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7 條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8 條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9 條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60 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61 條
(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63 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