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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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