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8 條
(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81 條
(法官之保障)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