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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參加國際競賽活動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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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執行。 未依前項核定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應 追繳一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