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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參加最近一屆亞、奧運之 競賽種類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參加最近一屆非亞 、奧運之競賽種類者,每人補助一萬五千元。 前項補助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於申請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選手。 (二)有實質指導本市選手之教練。 (三)以學校及前點第二項第九款為單位提出申請者,依競賽規 程或技術手冊報名之隊職員。 前項各款人員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其補助額度得依年度預算調整之 。 第一項之補助項目為交通費(機票費)、住宿費或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