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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國際競賽,指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國際運動 競賽、國際單項總會主辦分齡競賽、全國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組職遴 薦至少有五個國家或地區之競賽、本府核准籌組參加之國際賽事及體 育活動。但不含邀請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