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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體育場館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督導及績效評鑑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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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應組成工作小組,由本案執行機關派員擔任,必要時得邀請相關
    局處派員協助。
    工作小組得就本會督導及營運績效評鑑事項進行實地督導及查核,必
    要時得邀請營運管理相關之專業人士參與,並將督導及查核結果向本
    會報告或提請審議。
    場館營運年度屆滿後,由工作小組先行進行書面審查,本會委員得就
    審查結果進行實地審查,針對場館營運情形,辦理營運績效評鑑。
    委員及參與績效評鑑考評工作之人員,對於營運管理廠商提送之資料
    ,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定作業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