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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體育場館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督導及績效評鑑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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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年以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各機關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