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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體育場館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督導及績效評鑑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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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置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為
    本會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二)財務會計專家學者二人。
(三)企管行銷專家學者一人。
(四)行政管理專家學者一人。
(五)體育專家學者二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