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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置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為 本會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二)財務會計專家學者二人。 (三)企管行銷專家學者一人。 (四)行政管理專家學者一人。 (五)體育專家學者二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