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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由本所核定: (一)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工作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 加對象、辦理方式、預期目標或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含 自籌款編列)等。 2、前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及備 註等。 (三)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