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立於新北市或於中央政府登記立案 1 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 之團體。 (二)新北市林口區(以下簡稱本區)之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