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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款之核銷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領款收據 、成果報告、經費結算明細表、執行概況考核表、核准函影本、存 摺帳號頁影本、活動照片至少六張及本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向本所 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者如未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向本所辦理核銷,本所得 停止對該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