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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補助機關團體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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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者應備齊下列文件,於開始執行計畫一個月前向本所提出申
    請,並由本所核定:
(一)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當選證書、法人登記證書(無則免附)、立案
      證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二)工作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與人數、辦理方式、預期目標或效益、經費概
        算及經費來源(含自籌款編列)等。
     2、前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及備
        註等。
     3、活動應安排三十分鐘以上之社會福利宣導時段,專業培力及觀摩
        研習課程每日需觀摩至少一個社會福利團體或相關組織,活動期
        程每增加一日,總行程則需多觀摩一個社會福利團體或相關組織
        。但可視行程規畫調整;社區發展協會僅能觀摩績優社區發展協
        會。
(三)補助款聲明書。
(四)活動流程表。
(五)會員人數切結書。
(六)市外參訪理由書(活動於外縣市辦理時須附)。
(七)已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理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表)或年度工作計畫
      。
(八)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