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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補助機關團體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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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
    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要點第六點規定,使本所運
    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
    金,補助機關團體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