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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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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