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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辦理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慰問金發放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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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慰問金發放對象,為設籍本區滿一年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 至六十四歲之原住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