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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辦理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慰問金發放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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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金山區(以下簡稱本區)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慰問金發放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