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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轄管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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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規範:
(一)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減速慢行並依標誌、標線或管理人員指示方向行
      車。
(二)停車場內嚴禁隨地丟置垃圾、廢棄物或從事其他非法行為。
(三)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四)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場地,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
      可抗力之天災時,不負賠償責任。
(五)車輛應依停車場標誌、標線及停車格劃設方式停放車輛,各專屬停
      車格或非停車格區域,不得任意佔用或暫停。
(六)請配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進出場及停放車輛,除公務車輛或其他特
      殊情形外,車輛禁止過夜停放,如違反本管理要點或妨礙其他車輛
      行進或停放者,管理機關得張貼告示或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權人
      或駕駛人收取相關費用。
(七)除本管理要點外,如有違反其他應遵守之法令或相關規定者得依該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