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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如下: (一)由本局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前款審查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 之人擔任之。 (三)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四)審查時得邀請社團列席說明。 (五)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