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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客家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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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
(二)補助項目以講師鐘點費、場地費及材料費(含教材)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