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領據、匯款帳戶影本、成果報告書
、補助款聲明書、經費決算表、各項支出憑證、計畫成效表及照
片等辦理核銷。
(二)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
表外,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
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三)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
助,次年度並不得提出申請。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
應於開課前七日函報本局,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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