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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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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展場檔期安排原則如下:
(一)各檔期展出以具客家文化特色之作品為優先考量。
(二)展出地點為客家文化園區展覽場所,展出檔期期間約一至二個月;
      畢業展覽展出檔期期間以二週為原則(含布展、卸展)。但展出地
      點及檔期,得由本局視實際需求調整之。
(三)展覽場所如遇政府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變更
      或取消展場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