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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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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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展覽之申請,其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列入
      複審。
(二)複審:由本局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委
      員會,依其專業逐一審查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審查結果本局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畢業展覽之申請,由本局視申請情形決定正取及備取名單,如申請件
    數逾可安排之展場檔期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但為協助新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學校順利展出,本局得至少保留一檔期予本市學校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