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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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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不予受理申請:
(一)超過申請收件期間,始提出申請者。
(二)申請資料填報不實者。
(三)曾有違反本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情節
      重大者。
(四)曾有破壞、毀損客家文化園區展覽場地相關設施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