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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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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受理一般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審
    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其展
    出期間為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檔期。
    本局受理畢業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錄取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
    ,其展出期間為次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之檔期。